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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多万医护要换电子证了!8月1日起全国启动

2020-07-28 10: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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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月 22 日,国家卫健委公布了《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017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17〕23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通过构建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优化完善行政审批方式,实现对全国所有医疗机构、医师、护士从准入到退出全执业周期的信息化管理。

  

  这将使得政务服务的可及性、公平性、时效性、便捷性、规范性显著提高。

  

  《指导意见》的改革目标分为两步:

  

  第一步是到 2018 年 6 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并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电子证照试点探索;

  

  第二步是到 2020 年,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基本建立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与全程监管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管理便捷高效、事中事后监管动态及时、医疗资源信息开放共享的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的工作部署,在前期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基础上,《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以下简称电子证照)。

  

  以下是《通知》主要内容:

  

  法律效力

  

  电子证照是指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包含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师和护士执业注册等信息的证照数据文件。

  

  电子证照与现行证照并行使用,具有同等效力。

  

  管理职责

  

  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中医药局负责全国电子证照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电子证照的管理工作。

  

  申请维护

  

  电子证照是现有电子化注册系统功能的完善、升级和拓展,其签发、生成、修改等工作,应当与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相衔接。

  

  医疗机构可在电子化注册的机构端,医师、护士可在电子化注册个人端申领电子证照。

  

  医师、护士所在执业机构负责本机构医师、护士执业信息的核查确认,医师、护士应当依据规定履行本人电子证照申领、执业信息维护等责任。

  

  时间安排

  

  电子证照生成工作将于 2020 年 8 月 1 日正式启动

  

  符合生成条件的,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电子证照。

  

  需要补充完善生成信息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可依照权限通过机构端、个人端进行信息维护,符合生成条件后予以制发电子证照。

  

  这项政策实行后对医务人员有何影响

  

  这项政策实行后,将进一步推进医疗资源科学配置,多点执业的便捷性可能获得很大的提升。

  

  对于医师、护士个人而言,也将提供更多便利。不用再带着几个本本到处奔,医疗机构扣证限制多点执业也将得到改善。

  

  另外,医务人员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将获得更大的保障,假证、假照将无处遁形。

  

  医疗机构在选人、用人时也能得到更好的保障。

  

  最后各位需要关注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的相关动态和通知,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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