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医疗机构可自行采取措施抢救生命垂危患者!
按现有的医疗程序,动手术等急救措施是需要家属签字的,但是临床经常碰到患者家属拒绝签字或联系不到家属的情况,导致延误抢救时机,甚至危及患者生命。
2017.8.31 陕西榆林一孕妇因家属拒绝签字剖腹产导致孕妇坠楼身亡;
2017.9.23 海南一孕妇宫外孕危在旦夕,丈夫执意拒绝并阻挠手术,医生为挽救患者生命直接报警,最终家属签字手术成功挽救患者生命...
这些事件每天都在发生,各种纠纷一直困扰着医务人员。
昨日最高法明确五种紧急急救情况,医院可自行采取措施抢救。
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解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解释规定,在这些情形下,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同时,这份司法解释将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纳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范围。司法解释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数个侵权人时的当事人确定及追加规则,明确了多个医疗机构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责任形态、医务人员外出会诊责任、医疗产品责任及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等问题。
这样鼓励积极抢救患者, 明确医疗纠纷举证责任,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也有利于保障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患者得到及时救治,维护其生命、健康权益。
但是,问题来了:
治疗成功后,在未经过家属同意的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该由谁负责?
治疗若不成功,但是费用家属一样需要承担,那是不是又会有纠纷的出现?
我国为改善医疗环境已经做出了一定的举措,这是所有人都看得到的,但是,我国法律仍需进一步完善,做到更好地维护医务人员的权益。
你认为新出台的这项规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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