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亮点!社会办医改革再放大招
好大夫教育网消息,导读:这次四川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方面,出台的五道“辣”菜,对于社会办医还有够味儿的!
不久前,四川省卫计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印发。《意见》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要求(国卫法制发〔2017〕43号)而做出的。那么四川“方案”是否具有“天府之国”独有的“辣”味儿呢?笔者就和大家一起来嚼一嚼。
第一“辣”:取消医疗机构前置审批条件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拟设医疗机构之前,必须递交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设施设备的合法性审查验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包括“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即使2017年2月2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部署,最新修改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保留了这些规定。
但四川省这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取消医疗机构审批中涉及其他行业的部分前置审批条件,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中,不再将住房建设、国土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民办非企业等其他部门的审批作为医疗机构审批的前置事项。”
这一大胆的规定,极大提高了设置的效率。但必须强掉的是取消作为医疗机构设置的前置条件,并不是不要了。《意见》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开展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或执业登记后,应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注明: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医疗机构建设竣工验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执业。
第二“辣”:简化优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
之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必须提供资信证明、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四川这次明确规定,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审批时,不再提交上述材料,也不用对资金来源、投资预算、投资方式、注册资金(资本)、成本效益预测分析等情况做出说明。
除此而外,还规定:除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外,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前提下,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提供相应诊疗辅助服务,可凭有效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校验的依据。
这一方面为基层医院以及社会办医疗机构拓展临床业务提供了极大的发展空间,也为独立设置的上述“新型”医疗机构充分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服务群众发展自己提供了机会。
第三“辣”: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按照既往法律法规规定,拟设医疗机构必须经过两步,第一步是申请递交有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设置条件并且没有禁止性规定后取得《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然后开始建设,建成后在进行现场验收,符合设置标准后在予以执业登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川《意见》明确规定,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这一规定,和国家卫计委“放管服”政策规定的“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是一回事。
第四“辣”:放宽医疗机构冠名“四川”限制
一直以来,医疗机构冠名有比较严格的规定,就好像一个地方医疗机构要冠名“中国”、“中华”很难一样,四川也曾经对医疗机构冠名“四川”也有专门文件,这一文件就是《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冠名“四川”等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221号)。
这次《意见》将冠名“四川”的限制放开了。其中规定:按三级医院设置和达到三级医院基本标准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冠名“四川”:(一)本机构注册为主要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中,至少有一名在省级以上学术委员会任委员以上职务;(二)经省级相关专业委员会评估,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领先水平。这一规定,将使社会办医疗机构今后也有一个叫得响的名字。
第五“辣”:下放医师专项技术执业资格审批权限
《意见》这次将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两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下放到县级。此前,一般至少都在设区的市一级。但对此类需要特殊“技能”的医师资格的培训考核仍然由原机构负责,具体是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继续负责产前筛查、产前诊断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职业病诊断医师的培训考核;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继续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专项技术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
如果大家稍微注意一下,这里提到一个“职业病诊断医师”,记得2016年,国务院已经先后分六批取消了222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其中实施部门为卫计委的有九项,就包括了尘肺病诊断医师资格、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职业卫生专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业人员和反射疗法师。不知道,四川《意见》中所提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是否包括以上几类?
总之,这次四川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方面,出台的五道“辣”菜,对于社会办医还有够味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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